(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施志坚,孙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施志坚,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通光,女,汉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4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