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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冠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冠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清莲小区11-2幢。法定代表人许春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瑞强。被告虞冠娒。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冠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