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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市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市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男,该单位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战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