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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收取25元,余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