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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冯明清与被陈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勇,敬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敬永奎,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4241.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勇、敬永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60.00元由被执行人吴勇、敬永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