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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白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兄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白鸽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兄弟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60号原告陕西白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东路48号B区**号。注册号610000100264676。法定代表人相常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山,男,该公司财务经理,住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刘秀行政村。被告陕西兄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三环中段红光路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白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兄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白鸽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白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