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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叶某某、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叶某某,叶某甲,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田某某。原告田某甲。被告叶某某。被告叶某甲。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田某甲与被告叶某某、叶某甲、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经村组织调解,双方矛盾已得到了解决。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甲撤回对被告叶某某、叶某甲、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甲各负担50元。审 判 长  敬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晓锋代理审判员  董廷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