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叶某某、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叶某某,叶某甲,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田某某。原告田某甲。被告叶某某。被告叶某甲。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田某甲与被告叶某某、叶某甲、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经村组织调解,双方矛盾已得到了解决。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甲撤回对被告叶某某、叶某甲、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甲各负担50元。审 判 长 敬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晓锋代理审判员 董廷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