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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李新芳(实习律师),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清培、人民陪审员邓广志参加合议。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以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部分归还,尚欠2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2年12月5日以后的银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在庭前没有提供被告借款的合法有效证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数额多少。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转帐回单四张。2、借款说明一份。证据1、2证明原告通过汇款、转帐的形式借给被告现金22万元,通过给付现金的形式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共计32万元。被告已归还12万元,下欠20万元未还。3、原、被告电话谈话录音、录像光盘两张及根据录音、录像整理的文字稿三份。证明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并同意还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认可收到此款共计22万元,同时辩称,是原告归还被告欠款。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收到此款,该证据证明原告通过汇款、转帐支付被告22万元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是个人陈述,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结合其他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三、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有异议,认为不真实,事实为录音、录像中有20万的说法,是以原告之妹蒋慧丽签字同意与被告之子白凯离婚作为前提,被告同意给蒋慧丽20万元,非借原告之款。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录音、录像中的音像是其本人行为,结合录音、录像中载明不仅有20万的说法,还有22万、归还2万及18万元的说法,且蒋慧丽与白凯尚未离婚,可以认定被告的异议理由不符合实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蒋某某之妹蒋慧丽与被告白某某之子白凯为夫妻关系,原、被告在经济交往中没有要求对方书写书面凭证。2012年3月23日、4月29日、5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四次向被告汇款、转帐共计22万元。后因蒋慧丽、白凯夫妻关系紧张,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4日、2013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并进行了录音、录像。2013年1月4日谈话录像载明被告认可欠原告18万元。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被告因有姻亲关系,在经济往来借还款过程中,均未要求对方书写借款借据、还款收据,但被告认可收到原告通过银行汇款、转帐四笔共计22万元,结合原告主张债权进行的录音、录像内容显示:2012年12月27日,被告认可欠22万,已给原告2万,还欠20万;2013年1月4日,被告认可欠原告18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至2013年1月4日经对帐商谈,被告认可欠原告18万元,并承诺上半年分两次归还,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应以被告认可的18万元为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从未借过原告款,原告汇款、转帐22万元是归还欠款及录音、录像中谈到的20万元是蒋慧丽同意与白凯离婚作为前提,答应给蒋慧丽20万元补偿款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某某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1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不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黄清培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麟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