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江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高恩忠、甘南县宏盛运输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高恩忠,甘南县宏盛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江丽。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恩忠。被执行人甘南县宏盛运输队。江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高恩忠、甘南县宏盛运输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赔偿江丽各项损失共计14864.48元;二、高恩忠赔偿江丽各项损失共计5013.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三、甘南县宏盛运输队对高恩忠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高恩忠、甘南县宏盛运输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14864.48元,被执行人高恩忠与被执行人甘南县宏盛运输队连带支付赔偿金5013.14元及案件受理费4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当申请执行人江丽支付赔偿金14864.48元,同时,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以上合计15014.48元;被执行人高恩忠与被执行人甘南县宏盛运输队应当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江丽赔偿金5013.14元及案件受理费450元,同时,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55元,以上合计5518.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15014.4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恩忠、被执行人甘南县宏盛运输队的银行存款5518.1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燚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