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锡知民初字第0245号-1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Dassault Systemes SolidWorks Corporation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45号-1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法定代表人HughJeffesonRay,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陈峻、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九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与被告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先导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回对被告先导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二项合计11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伊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