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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8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吴庄鑫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庄鑫,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788号原告吴庄鑫,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暂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立,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庄鑫与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庄鑫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庄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庄鑫负担。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