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周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