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显文与被告窦泮涛、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何显文。委托代理人:苗方辉,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泮涛。被告:张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显文与被告窦泮涛、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