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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琼与万某川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琼,万某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第1646号原告杨某琼,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国韬,渠县静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川,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万正容,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被告之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琼诉被告万某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琼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琼负担。审判员 寇  伯  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志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