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安孟龙与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孟龙,李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安孟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7日,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李尧,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现广安市武警支队服役。原告安孟龙诉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孟龙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孟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孟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