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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21号申请���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珂琳,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汉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商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商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