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中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廖炳轩、王贤纯与王海军、王晓琼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炳轩,王贤纯,王海军,王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中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廖炳轩,申请执行人王贤纯。委托代理人廖炳轩,系王贤纯之夫。被执行人王海军,现在服刑。被执行人王晓琼,系王海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达中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军、王晓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办理在王海军名下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岭秀家园A幢东至西1号门市(宣房权字第184**号)、2号门市(宣房权字第184**号)及二层商住房(宣房权字第184**号)邻街面西侧靠达州方向部分(以楼梯间为界,楼梯间、下水道均为公用,实际面积以房管局办证为准)的所有权变更给廖炳轩、王贤纯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廖炳轩、王贤纯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费用由廖炳轩、王贤纯负责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罗宏伟审判员 刘继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