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曹响玲与张文兵、铜陵市东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曹响玲,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文兵,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吉繁。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陈敬溪,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响玲与被执行人张文兵、铜陵市东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曹响玲所受各项损失145826.09元,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41000元,被执行人张文兵赔偿64378.26元,铜陵市东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文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经履行。现被执行人张文兵下落不明、铜陵市东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