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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梦丹、姚正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梦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张梦丹。委托代理人:姚正洪。申请人张梦丹要求宣告杨卫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卫联,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9号5幢102室,现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金色蓝庭1幢2单元2101室,系申请人张梦丹的丈夫。申请人称:杨卫联于2011年12月29日突发疾病,右边大脑出现大面积梗塞伴脑出血。在治疗期间,又发生左边大脑大面积梗塞伴脑积水。自此,杨卫联神志不清,言语模糊,对答不切题,大小便失禁,查体不配合,已丧失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杨卫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9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卫联2011年开始出现多次大面积脑梗塞及出血后,经住院及手术等积极治疗,目前仍不能言语,生活能力丧失,不能行走,大部分时间卧床。体检接触被动不合作,情感淡薄无内心体验,智能下降,人格改变,意志要求缺失,本能欲望下降,自知力丧失。目前呈严重痴呆状态。杨卫联患有血管性痴呆,脑积水,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卫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