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长城与李现军、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张清、陈菲、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荥阳支公司、苏君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城,李现军,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张清,陈菲,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荥阳支公司,苏君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李长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萌,绵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军,男,汉族。被告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东200米处北大顺停车场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号。被告张清,男,汉族。被告陈菲,男,汉族。被告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路东段**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荥阳支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中段。被告苏君山,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号*楼。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城诉被告李现军、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张清、陈菲、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荥阳支公司、苏君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长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李长城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