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志文、方学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文,方学云,王中山,马广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文,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吴贤德,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学云,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山,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广春,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诉人陈志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志文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文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元,由上诉人陈志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