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三妹与被告陈益光、黄亨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三妹,陈益光,黄亨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保字第88号原告李三妹,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长灼,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光,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亨钰,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妹与被告陈益光、黄亨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阮以勇、阮素珍、阮训槠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益光、黄亨钰人民币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阮以勇、阮素珍、阮训槠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