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科社申请执行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科社,林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王科社。被执行人林长春。王科社申请执行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0000元、利息264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30日)共计664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350元,本次申请执行900元。另我院分别受理张启明、李玲巧、贺婉珍林长春三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四案为同一被执行人林长春,四案合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林长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林长春主要财产(工资收入)采取了冻结措施,我院作出了《关于对被执行人林长春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现已扣划被执行人林长春工资收入9000元,依据分配方案的比例申请执行人王科社应受偿900元,并对该款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