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姜玉娥与王培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娥,王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58号申请人姜玉娥,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官底镇王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王培俊,男,193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培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玉娥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向王培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玉娥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