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藁民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18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0年9月14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儿子张某,今年12岁;女儿张x,今年7岁。自从我与被告结婚至今,老是感情不和,根本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然生有一儿一女,但是我们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确实难以维系。201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后我多次四处打探,没有任何消息。故经再三考虑,我认为,再无和其维系这有名无实婚姻的必要。现起诉要求与其离婚,望判如所请。被告黄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1日生子张某,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7月14日生女张x,现随被告生活。被告于2011年带女儿张某一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藁城市常安镇南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无法举证、质证等,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其它因离婚可能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另行处理较妥。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召彦审 判 员 周军芬人民陪审员 李大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军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