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双成与薛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成,薛有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陈双成,男,生于1948年10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有生,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成诉被告薛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陈双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