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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房碧辉与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碧辉,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房碧辉,市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颖华,隆化县维民法律服务所。被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鞠京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碧辉与被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碧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碧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