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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彭贤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贤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03号罪犯彭贤林,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贤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二OO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彭贤林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一O年四月八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彭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贤林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彭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贤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