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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峰与赵徐东、申燕南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峰,赵徐冬,申燕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徐冬。委托代理人于太军。原审被告申燕南。上诉人陈峰因被上诉人赵徐东、原审被告申燕南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开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按照陈峰上诉时所留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政机构回执为其已经搬离住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导致诉讼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在此情况下,虽然上诉人陈峰未实际接收法院开庭传票,但应视为本院已将开庭传票送达陈峰。现上诉人陈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陈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惠惠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