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魏某,女。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