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尹路遥与徐军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路遥,徐军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452号原告尹路遥。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令。原告尹路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军令(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徐军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月息15‰,并约定逾期还款处理办法。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将借款本金改为7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借7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20万元,剩余借款50万元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无异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各一份;2、被告婚姻档案证明一份。被告质证称:对原告证据无异议,属实。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月息15‰,并签订借据一份。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将借款本金改为7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据收据一份:借款人徐军令,于2012年3月15日收到出借人尹路遥现金柒拾万元整。此收据为主合同附件,徐军令,2012年3月15日。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剩余借款50万元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据、借款收据在卷为凭,原、被告形成借贷关系,扣除被告已偿还借款20万元,剩余借款50万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军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路遥借款50万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徐军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代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