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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宁津县舜鑫木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宁津县舜鑫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奥机械有限公司,马晓辉,刘东雪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58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负责人杜雪亭,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宁津县舜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辉,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辉,经理。被申请人马晓辉,男,汉族,1988年12月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刘东雪,女,汉族,1990年10月生,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津县舜鑫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宁津县舜鑫木业有限公司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帐户914100000018600605362上的股金2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