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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1-05-31

案件名称

邢台长丰货运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长丰货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930号 原告邢台长丰货运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闫全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志兴,系邢台市桥西区泉西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营销服务部,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陈旭卿,系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长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营销服务部正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目前在法律上不存在该主体,对此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告主体存在。故原告起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营销服务部作为本案被告系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邢台长丰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占水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