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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恢复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40)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4020.90元,现该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