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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丁满新与陈永祥、王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满新,陈永祥,王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丁满新。法定代理人丁学烈。被告陈永祥。被告王奔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满新与被告陈永祥、王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满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已由丁满新预交),由丁满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