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商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松培与顾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培,顾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商初字第0428号原告陈松培。被告顾星。原告陈松培诉被告顾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松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松培诉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顾星至我经营部赊欠水、电材料。2012年1月17日顾星向我出具了一份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用于江苏展瑞实业有限公司1#厂房水电材料(见清单)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期间,我多次向顾星催要货款,顾星至今未还。故要求顾星立即偿还货款6244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陈松培起诉的主要证据为:1、2012年1月17日顾星出具的欠据一份。被告顾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答辩证据。根据原告陈松培的起诉和提供的证据,被告顾星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陈松培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认为,原告陈松培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异议部分,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顾星多次至陈松培开办的盐城市亭湖区松培五金水卫经营部赊欠水、电材料。2012年1月17日顾星向陈松培出具了一份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用于江苏展瑞实业有限公司1#厂房水电材料(见清单)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期间,陈松培向顾星催要货款未果,为此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松培撤回要求顾星出具欠据后所欠的水、电材料款5445元的诉请。本院认为,顾星与陈松培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法律关系。顾星赊欠陈松培的货物向其出具欠据后,未及时偿还货款,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陈松培要求顾星偿付货款5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对陈松培在庭审中撤回要求顾星出具欠据后所欠的水、电材料款5445元的诉请,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星偿付原告陈松培货款5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原告陈松培负担119元,被告顾星负担1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祥审 判 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永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嵇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