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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涂朝安与周洪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朝安,周洪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涂朝安。被告周洪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朝安与被告周洪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涂朝安负担。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