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涂朝安与周洪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朝安,周洪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涂朝安。被告周洪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朝安与被告周洪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涂朝安负担。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