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行非审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与汪启武、汪阳、赵静霞房屋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汪启武,汪阳,赵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镜行非审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孙跃文,区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兰,中国(芜湖)旅游商品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启武,男,1959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汪阳,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静霞,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汪启武、汪阳、赵静霞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汪启武、汪阳、赵静霞,房地产权证号:××××××××××)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汪启武、汪阳、赵静霞,房地产权证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汪启武、汪阳、赵静霞,房地产权证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智蓉审判员 徐晓丽审判员 王学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