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关于谢根波等人故意伤害案的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景春;沈宗谊;谢根波;谢华;谭忠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景春,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顺县灵溪镇连洞村油坊坪组。系被害人张某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宗谊,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之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华、孙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根波,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顺县灵溪镇东方红村四组。2012年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永顺县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华,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顺县灵溪镇东方红村四组。2012年4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永顺县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忠学,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顺县灵溪镇东方红村四组。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永顺县看守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根波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谢华、谭忠学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景春、沈宗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州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景春、沈宗谊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2月2日下午,永顺县灵溪镇连洞村村民张某酒后因不满同村村民谢某甲在被告人谢根波家打牌而拒绝和村民喝酒而赶到谢根波家,砸了谢家麻将桌及板凳等物品。同月6日晚19时30分许,张某听说谢根波要去自己家里处理前几天砸桌子的事,给谢根波打电话,讲了一些狠话,尔后拿着刀具赶往谢根波家。谢根波喊人拿工具做好准备,自己则将放在家中多年的仿制猎枪拿了出来并装了一发子弹。不久,张某乘摩托车到了谢根波家附近的公路边,双手各持一把杀猪刀走向谢根波家。杜某某见状便跑到被告人谢华家通知谢华,谢华随即从家里拿了根木质扁担赶往谢根波家。张某持刀追赶谢华。谢根波见状,持枪朝张某身后开了一枪,击中张某的左臀部。之后谢根波回到天坪取了把斧头赶到张某身边朝其背部及手臂处砍了几斧头,将张某砍倒在地。与此同时,从谢根波家天坪冲出五六个人持木棒等工具与谢根波一起围殴张某,其中被告人谭忠学持角钢朝张某的小腿处打了两三下,谢华持扁担朝张某小腿处打了三四下。众人停止殴打张某后,谢根波叫杜某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张某已死亡,谢根波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谢根波的家属已赔付被害人家属836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据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谢根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谢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谭忠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谢根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景春、沈宗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不含已赔付的83600元)。五、被告人谢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景春、沈宗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人谭忠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景春、沈宗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被告人谢根波、谢华、谭忠学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张景春、沈宗谊上诉及其代理人代理提出:“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赔偿错误,请求谢根波、谢华、谭忠学共同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并认为:“一审法院对三被上诉人量刑畸轻。”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下午,永顺县灵溪镇连洞村村民谢某甲在被上诉人谢根波家打牌,输钱后回家取钱返回去时经过同村谢某乙家,在谢某乙家里吃饭的村民邀其一起喝酒,其说到谢根波家赔钱后再来。谢某甲到谢根波家赔钱后返回家中。不久,连洞村村民张某(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因不满谢某甲以打牌为由拒绝和村民喝酒,喝多酒后赶到谢根波家,张某砸了谢家麻将桌及板凳等物品。张某之父张景春闻讯赶至谢根波家,向谢根波道歉后将张某拉走。同月5日,因担心张某还来找麻烦,为了有所准备谢根波把家里的斧头磨了。同月6日上午,谢根波的妻子杜某某向连洞村的老村支书谢某丙、现任村支书全某某和村长谢某丁反映了张某到其家闹事的情况,请他们给张某的家人做工作,不要张某再来闹事。谢根波之弟即被上诉人谢华给猛岗村村民欧阳某某打电话,要其给同村的年轻人讲不要再去谢根波家闹事。当晚19时左右,在永顺县“世界之窗”网吧玩耍的张某得知此事后给谢某甲打电话求证了此事后决定报复并准备了刀具,在永顺县人民医院门口上了一辆摩托车赶往谢根波家。与此同时,谢某甲担心张某闹事,便给谢根波打电话叫其和家人躲一下,谢根波称不怕张某。挂电话后,谢根波让正在其家里打牌的村民停止打牌并帮忙。谢根波从家里衣柜里取出放置多年的一支仿制猎枪,当时枪里有一颗子弹,之后又把斧头拿出来。部分打牌的村民四处寻找木棒等工具便于帮忙,其中被上诉人谭忠学找来了一根钢筋拿在手里,后和谢根波一起在谢根波家天坪里等。当晚20时许,张某乘摩托车到了谢根波家附近的公路边,双手各持一把杀猪刀走向谢根波家。杜某某见状便跑到附近谢华家通知谢华,谢华随即从家里拿了根木质扁担赶往谢根波家。谢华的妻子王某某见状便拨打了报警电话。谢华绕到张某的背后说:“你是不是要搞?”张某即持刀追赶谢华。谢根波见状,持仿制猎枪冲出门外,朝张某背后开了一枪,击中张某的左臀部,张某中枪后一瘸一拐地走向公路对面。谢根波即起杀人恶念,随即回到天坪取出斧头又赶到张某身边朝其背部及手臂处砍了几斧头,将张某砍倒在地。与此同时,从谢根波家天坪冲出了五六个人持木棒等工具与谢根波一起围殴张某,其中谭忠学持角钢朝张某的小腿处打了两三下,谢华则持扁担朝张某小腿处打了三四下。众人停止殴打张某后,谢根波叫杜某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张某已死亡,谢根波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系左臀部的枪伤致左骨盆内多根动静脉血管断裂并失血性休克。案发后,谢根波的家属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3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永顺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2年2月6日20时42分,永顺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报警称,连洞乡政府门口有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永顺县公安局于次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永)公(刑)鉴(尸检)字(2012)2号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原因为左骨盆内多根动静脉血管断裂并失血性休克。3、永顺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现场位于永顺县灵溪镇东方红村四组永顺县民族骨科医院以西的S230公路上,尸体位于该段路面的西沿。在尸体右边腰间发现并提取褐色弹簧刀一把。在谢根波家屋后厕所粪坑里提取并扣押1把自制单管猎枪。4、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州公刑痕检字(2012)08号枪弹鉴定意见:从谢根波家厕所粪池内提取的一支发射器具能发射,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5、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谢根波混合辨认,从谢根波家厕所粪池内提取的仿制猎枪系其作案时持有的枪支。6、证人王某某(谢华之妻)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20点左右,张某持刀到谢根波家闹事,谢华从大米厂拿了东西后前去帮忙,她打“110”电话报警。7、证人张景春的证言:2012年2月3日他听说张某砸谢根波家桌子后赶过去,当时张某站在谢根波家屋边的车路边上,正在和谢根波吼,谢根波当时没作声,他和谢根波讲了句“对不起”就把张某带回家了。8、证人全某某和谢某丁的证言:杜某某于2012年2月6日上午给他们打电话讲张某到她家麻将馆闹事并砸了麻将桌子,要2人给张某的父亲讲不要再闹事了。后谢某丁骑车至张某家,没有找到张某及其父亲。9、证人谢某丙的证言:杜某某于2012年2月6日给他讲张某前几日把她家的麻将桌和板凳砸烂了,要他把张某的父亲张景春找来谈一下,讲个和。他没看到张某和张景春。10、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谢华于2012年2月6日下午给他打电话,要其给猛岗村的年轻人讲不要再去谢根波家闹事。11、证人谢某甲的证言:2012年2月3日下午,我到谢根波家赌博输了钱,还欠大家300块钱,便回家去取。我回去时路过村里谢某乙屋办酒,人们喊我喝酒,我讲到谢根波屋赔了钱就来。我到谢根波屋里给大家付了钱后回村。经过谢某乙屋,他们已经吃完饭,我就回家了。当晚19点左右,听村里人讲张某把谢根波屋的桌子砸了。后听谢某丙讲,张某把谢根波家桌子砸了,谢根波要张某家里去人讲下。我就想把这件事调和下,去张某家找他没有找到。之后接到有个男的用村里满东手机打来的电话,听声音好像是张某,他问我谢根波是不是讲要去他家,讲砸他屋桌子的事,我讲上下两寨人,算了。话没讲完,电话挂了。等我再打过去,电话停机了。因为平常张某做事一根筋,我怕出事,给谢根波打电话让他躲一下,谢根波在电话里讲不怕张某。打完电话后不久,我看到我手机上有个谢根波来的未接来电,我打电话过去,听到电话里面声音嘈杂,估计已经出事了,我走到谢根波家后看到张某已经死在路边。12、证人谢某戊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19点半左右,他在永顺县“世界之窗”网吧碰到张某,张某借他的手机给谢某甲打了个电话,打完电话后(19点40左右)张某即离开了网吧,之后他的手机停机了。13、证人谢某己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上20点左右,张某在永顺县“世界之窗”网吧对他讲要去找谢根波,后张某在永顺县“二医院”门口上了一辆摩托车,走的时候拿了一个白色的尼龙口袋,里面装着疑似刀子的东西。14、证人罗某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上20时许,他和谭忠学、谢深海、张朝品等人在谢根波家的一间小屋里玩牌时,谢根波讲张某要来砸场子,大家都莫走,等下帮忙撑下场。大家散场后就在谢根波家附近等着。有人讲要准备点家伙,免得吃亏,大家就在附近找了棒子、钢筋之类的东西。张某来后站在谢根波家门口的公路边上和谢根波吼,双手拿着杀猪尖刀。谢华从下坡转弯那边往张某身边走,张某发现后,就拿着杀猪刀追谢华,谢华就跑。接着听见“砰”的一声响,看见谢根波拿着一把仿制猎枪对着张某身后比着的。枪响后有一些年轻人就拿着棒头、钢筋冲下来围着张某打,谢根波也赶了过去。张某倒地后,那些人就回来了。这时,又看见谢根波拿了斧头走回来,然后把那把斧头放在花台边的岩头边。旁边人就劝谢根波打“110”报警。过了不久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开枪的是谢根波,后来围着张某打的有谢根波和谭忠学。15、证人谢某庚的证言:2012年2月6日天刚麻麻黑时,谢根波喊大家莫打牌了,之前来闹事的那个人又要过来闹,打电话讲要把他砍了。麻将场的人就都出来了。他看见谢根波手里提根长枪,谢华手里拿根扁条。被害人一来就对着谢根波这边的几个人砍去,但是没砍到,之后不晓得是哪个拿棒头对他身上打了一棒,谢根波这边的人就扑了上去。当时只注意到谢根波在被害人被打退后,拿手里的枪朝被害人下半身开了一枪,枪响后被害人倒在公路上。16、证人谢某辛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张某左右手各拿着一把刀大声喊:谢根波,我取你脑壳来了!他旁边的人都去打,张某被逼退到路对面,在路边上把张某打倒就没打了。1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看见被害人坐一辆男式摩托车过来,下车时每只手上都拿着一把刀,朝谢根波屋走去,刚好有人走出来,被害人拿着刀子朝那个人砍过去,其他的就没看清楚。前几天,这个被害人到过谢根波家,把桌子砸烂了,然后砸板凳,拿板凳砸桌子,后进到里面那间房砸桌子,砸桌子的时候看到打牌抽头的钱,把钱往火坑里头丢。因为他喝了酒,也没有人和他闹。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张某坐一辆有雨棚的摩托车到谢根波家前面的公路边,下车后双手均持刀向谢根波走,后被对方很多人打死在公路边,打的人中有人拿木棒。1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看到从永顺方向开来一辆男式摩托车,从摩托车下来的男子双手拿两把刀子,将刀子指着天上,站在谢根波屋前坪场的坎下骂,那个男子准备往谢根波家里冲,站在坪场上的人拿着棒子往下面戳。这时从谢根波家下面来了个人,好像是谢根波弟弟谢华,那个男子就去追谢华,将两把刀子上下舞,谢华就跑,从谢根波屋前就跑下去四五个人,那些人在谢根波家坎下车路对面打起来,听见谢根波的妻子杜某某喊:“莫打,莫打。”大概打了三到五分钟,那些人回到谢根波屋前的坪场上,追谢华的男子平躺在地下,之后派出所的来了。20、证人谢某壬、谢某癸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看到谢根波一伙人拿木棒之类的东西和一个双手拿刀子的人打架,看到人影中有一点火光,并听到“砰”的一声枪响。21、证人谢某子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8点左右,谢根波接到张某电话后叫麻将馆里打牌的人都准备一下,到外面拿些木棒。张某到谢根波家坎下时双手持刀,双方打斗过程中谢根波开了一枪。2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6日晚上,她在家里看电视,听见屋外很吵,出门看见外面有很多人,她就往三儿子谢根波家走,走到他家铁门时,看见谢根波拿着一把长枪,站在铁门那里。她就将枪扔进了谢根波家屋后的粪坑里。23、证人杜某某(谢根波之妻)的证言:2012年2月3日下午,不知道什么原因张某到她家将一个麻将桌掀翻。2月6日早上她给谢某丙、全某某等人反映了此事。当晚,谢根波接了电话后说张某要来搞他。她看到张某双手各拿一把杀猪尖刀到她家门坎的路边,便到谢华家告知,看到双方动手后跑到刘某某家拨打“110”报警。24、抓获经过证明被上诉人谢根波到案的经过。25、被上诉人谭忠学、谢华、谢根波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26、收款凭条:被害人张某的家属收到被上诉人谢根波家属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3600元。27、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和被上诉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谢根波持械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打击,被上诉人谢华、谭忠学从旁帮忙,致被害人张某死亡,3被上诉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上诉人谢根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诉人谢根波、谢华、谭忠学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张景春、沈宗谊上诉及其代理人代理提出“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赔偿错误,请求谢根波、谢华、谭忠学共同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述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张景春、沈宗谊上诉及其代理人代理还提出“一审法院对三被上诉人量刑畸轻”的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述请求超出了其上诉权限。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谭青峰代理审判员  云建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