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苑广忠、谢玉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苑广忠,谢玉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45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士骞,任该社客户经理。被告苑广忠,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玉起,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苑广忠、谢玉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袁绍金、王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宋成义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甘雨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