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榆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姜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姜某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