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申请执行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7)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申请执行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权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