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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