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