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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6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玉来等与刘德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刘德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835号原告刘玉来,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刘玉兴,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刘玉国,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刘玉文,女,1945年4月16日出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会英,女,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村第四小区112号委托代理人胡海龙,男。原告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与被告刘德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志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及四人委托代理人张会英,被告刘德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诉称,坐落于苏家坨镇后沙涧村北街西头路北宅基地一块,系土改时分配登记在我们父亲刘宝温(于1976年7月28日因病去世)名下,1998年8月4日我们母亲宋桂兰提议,将此块宅基地卖与被告刘德顺,但刘玉国坚决反对。长女刘玉文毫不知情,出于对母亲的顺从孝心和对法律知识的淡薄,刘玉来、刘玉兴同意并与刘德顺签署了买卖契约,宋桂兰没有签名,但按手印予以确认,卖价一千元,四至分明(详见买卖契约),宋桂兰于2011年5月15日去世,期间,我们分别多次找刘德顺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但遭到其拒绝,至今未果,无奈之下我们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刘玉来、刘玉兴及宋桂兰与刘德顺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刘德顺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德顺辩称,不同意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诉请。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陈述事实有误,实际上买卖时刘玉国与其母亲宋桂兰是有矛盾的,刘玉国鼓动其妻子对宋桂兰进行殴打,所以当时宋桂兰与刘玉国已经断绝来往了,故协议没有刘玉国的签字。协议签订是基于双方祖辈上是亲属关系,又是相邻关系,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陈述买卖的宅基地面积不足60平米,也无法自住建房。双方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都属于后沙涧村村民。协议的签订是宋桂兰在卖宅基地处按手印,经刘玉来、刘玉兴认可同意的,因此现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起诉要求判决协议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签订至今已过去15年了,已超过起诉的诉讼时效,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也未找过我协商解决此事。现我已经把宅基地圈上院墙,已经建房了,就差封顶了,因此我已经实际使用宅基地了,综上,我认为协议有效。经审理查明,刘宝温与宋桂兰系夫妻,二人共生一女三子,分别为长女刘玉文、长子刘玉来、次子刘玉国、三子刘玉兴。刘宝温于1976年死亡,宋桂兰于2011年5月15日死亡。1998年8月4日,宋桂兰、刘玉兴、刘玉来与刘德顺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立卖宅基地文约人宋桂兰今将祖传宅基一块,坐落在后沙涧村北街西头路北,四至分明,冬至尚建民,西至刘玉亮,南至街中心,北至刘玉亮。经刘玉来、刘玉国、刘玉兴哥三同意,当面议妥,情愿卖给本家刘德顺名下,永远为业,卖价人民币壹仟元,当面把款交清,自卖之日起,由置业主自便,空口无凭,特立此文书为凭证。”刘玉兴、刘玉来、刘德顺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宋桂兰未签字但在卖字文约人处捺指印。签订协议当天,刘德顺将人民币一千元交给宋桂兰,宋桂兰、刘玉兴、刘玉来将该块宅基地交给刘德顺。经查,本案所涉宅基地属于刘宝温宅院所属宅基地的一部分,签订买卖协议时为空地。2010年后刘德顺在该块空地上圈起了围墙。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刘玉来、刘玉兴、刘玉国、刘玉文提供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土地房产证存根等证据,刘德顺提供的宅基地买卖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宋桂兰、刘玉兴、刘玉来与刘德顺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书,虽系当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判决如下:宋桂兰、刘玉兴、刘玉来与刘德顺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刘德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