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谢燕芳。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董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被告黄某负担2020元。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