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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谢燕芳。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董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被告黄某负担2020元。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