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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静与被执行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敬心堂中药店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静,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敬心堂中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邵静,女。被执行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敬心堂中药店。法定代表人李轶荣,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邵静与被执行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敬心堂中药店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3第0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静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50元,并为其补缴自2004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应缴纳社保折合现金38460.7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将该款项缴纳本院。申请执行人就上述两笔款项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3第0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