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恢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肖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李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133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毛某某。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的(2011)开刑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毛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毛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