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戟与吴玉英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戟,吴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刘戟,女,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吴玉英,女,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刘戟申请执行吴玉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5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戟申请执行吴玉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