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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行人张富强与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大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恢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强,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尔力,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大武,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张富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一初字第239号仲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5551.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富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大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胡大武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