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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岁金与吴移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岁金,吴移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311号原告陈岁金,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珉,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移山,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岁金诉被告吴移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岁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海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扬东 来源: